26.民主集中制“四个服从”
《党章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,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,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。这一规定被称为“四个服从”。
“四个服从”是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来的。1937年召开的十二月会议,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、王明为书记的七大筹备委员会。会后,王明即去武汉,把十二月会议精神写成《中国共产党对时局宣言》擅自发表,推翻党中央全面抗战路线的《抗日救国十大纲领》。王明在武汉另搞一套,不执行中央指示,直至1938年夏季,不但拒绝在《新华日报》上刊登对全国抗战起指导作用的《论持久战》,反而诬蔑毛泽东“假抗日,真反苏,坐待日苏战争”,秘密请求共产国际在组织上干预。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就是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召开的。在总结抗战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分清了路线是非,加强了纪律建设,特别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,明确提出“四个服从”。七大以后历届党代表大会通过的《党章》中,都强调了这一纪律,并不断加以补充、发展和完善。
“四个服从”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,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,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,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。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,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。坚持“四个服从”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,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。
27.“三会一课”
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明确规定,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、党小组会和上党课,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。即“三会一课”制度。
“三会一课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。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《党章》就对党小组、党支部、地方全体党员会议和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。其后,党根据形势和任务,健全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“三会一课”制度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。
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有利于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。党支部通过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,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,从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有利于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。党支部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真正落实党员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,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
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。党支部委员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,党员定期讨论评议支部工作,可以增强党内权力运行的透明度,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接受广大党员的批评和监督。
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。坚持和完善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理想信念教育、党性教育、党的优良传统教育,增强党性观念,加强党性修养,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28.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
《党章》规定,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今,先后制定、修正过十七次《党章》(党纲),其间对党员条件均有所修订。党员条件的演变,有着显著的时代特征。建党初期,强调国际性与对组织的忠诚;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,倡导奋斗精神与模范性;社会主义建设初期,逐步转向以“左”倾的革命性与纯洁性为特征;改革开放时期,凸显服务性与先进性。
纵观90年来党员条件的变化,可以清晰地看到:在发展线索上,党员条件的历史迁延具有内在的连续性,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,它折射出党自身建设发展艰难曲折而辉煌的历程;在具体内容上,它体现出党员个人发展与党的奋斗目标的高度统一。同时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不断丰富中,折射出党的建设以人为本、与时俱进的光芒。
29.共产党员基本条件
《党章》规定共产党员基本条件为: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,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。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,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。这个规定,对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了全面准确的概括。
“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。”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,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政党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根本标志。
“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,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”这一规定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根本体现,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,也是做合格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。
“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。”这一规定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的政治本色,是对党员提出的又一基本要求。全党同志能不能按照这个要求去做,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关系到党的先进性。
30.党员义务
《党章》规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。
党的七大《党章》第一次就党员义务做出四项明确规定:一是努力地提高自己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主义、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的基础。二是严格地遵守党纪,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,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,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。三是为人民服务,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,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,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。四是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,精通自己的业务,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。新中国成立后,党的八大《党章》根据党的地位变化和任务变革,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从四项增至十项,新增主要内容有:维护党的团结,巩固党的统一;对党忠诚老实,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;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;严格地遵守《党章》和国家的法律,遵守共产主义道德。
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,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。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规范,它要求党员必须遵照执行,如果不执行义务或违反义务,将会受到党组织的处理。《党章》规定党员义务,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。